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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伯納德對銷售假冒我公司產品維權】南通金泰洋傳動機械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已被從重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在當事人處張貼標牌假冒天津伯納德執行器有限責任公司,當事人沒有退貨或阻止,卻將貨轉手銷售給朝陽蘭陵水泥有限公司,根據遼寧省工商局遼工發(2005)89號《關于規范全省工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意見》第二天第一款第五項“規范適用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情形。行政處罰裁量權可在法定幅度內分為從輕處罰適用、一般處罰適用、從重處罰適用三檔。(五)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4.其他依法應從重處罰的”之規定, 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45000元。 2、罰款206500元 |